一、依據本局109年10月7日桃教中字第10900899241號函續辦。
二、本案擬修正內容如下:
(一)國小校長積分審查表:
1、補正漏列之特殊加分項目:擔任國小處室主任經歷(每處室任滿4學期以上),2處室主任另加1分、3處室主任另加2分、4處室主任另加3分。擔任國小總務主任年資積滿1年另加0.5分(最高以2分為限)。擔任本市教育局科長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1年給4分;擔任本市教育局課長、督學、專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1年給3分。
2、修正積分內容「最近8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給7分」,誤植為特殊加分項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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