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5610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旨揭注意事項要點如下:
(一)所稱校外人士,指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二)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前,應訂定相關規定,並循校內行政程序通過後實施。
(三)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四、請貴校依旨揭注意事項及相關表件範本訂定校外人士協助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依以下說明辦理課程備查事宜:
(一)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與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發會通過後,於開學前併同學校課程總體計畫報局備查。
(二)若有臨時性需求,學校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檢附本市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重點項目檢核表及課發會紀錄,函文本局備查。
五、邇來接獲民眾反映有關校外人士入校入班進行課程活動與教材內容不當等情形(包含課後社團活動),爰請貴校課程與教材安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宣傳,並不得有商業或其它具有歧視性相關議題等,避免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