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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曾玉蘭 - 學務處 | 2021-04-27 | 點閱數: 253
近日常接獲發現國小學生吸食紙菸及電子煙之情形,尤其是電子煙,學生易透過網路購買後以超商取貨之方式取得,學生間也容易因為新奇而互相交流,請貴校針對學生加強未成年吸菸危害及法規等菸害防制宣導。
二、 本府已於今(110)年2月公告施行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電子煙為新興產品,其口味多樣且外觀、包裝可能類似糖果、隨身碟、文具、手錶…,老師可能因缺乏辨識能力而導致無法發現或不易發覺,請貴校加強老師對於電子煙之辨識能力。
三、 倘貴校查獲未成年學生吸菸(電子煙)時,請檢具填妥之「學校發現涉違規吸菸(電子煙)移送及供菸調查表」(如附件)及相關資料函送本府衛生局辦理後續查處事宜。
四、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一)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倘發現未成年學生吸菸,學校除通知家長並依校規處置外,依規定吸菸學生須接受戒菸教育。
(二)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倘未成年學生間有互相供應菸品之行為,得以違反同法第 13 條之規定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學校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 本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一) 執行機關及其權責劃分:
1、 本府衛生局:辦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裁處與管理等有關事項。
2、 本府教育局:辦理學校未滿18歲者吸食或持有電子煙之防制宣導教育等有關事項。
3、 本府警察局:協助辦理未滿18歲者吸食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者之必要調查等有關事項。
(二) 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違反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之戒菸教育。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十八歲者。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之場所,不得吸食電子煙;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六、 有關菸(煙)害防制資訊,可逕至本府衛生局無菸網(https://dph.tycg.gov.tw/nosmoking/)或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專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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