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90016859號函辦理。
二、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7月3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586號函影本1份。
三、機關辦理採購,如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例如團體意外保險、旅遊平安保險),依旨揭規定,於未滿15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61.5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135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貴機關辦理相關保險採購時,依據新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