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94589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三、爰上,倘108年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申辦各項業務請先行洽詢本市社會局確認其身心障礙者資格,前開資訊請貴校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