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合先敍明。
二、為落實通報機制,如發現或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請依法責任通報並填寫「桃園市急難紓困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並傳真至通報救助者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俾利後續調查及提供必要之救助,倘有保護性案件,另至關懷E起來(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Help)進行責任通報。
三、隨函檢送「社會救助通報海報」、「社會救助通報流程」、「桃園市急難紓困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等各1份供參。
四、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社會局承辦人:彭齡慧;電話:03-3322101分機6405。
五、上開檔案亦可至本局網站首頁(http://www.tyc.edu.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分類:國中教育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