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重點為:
(一)強制休假天數由14日改為10日,強制休假補助費(即國旅卡補助費)核發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規定辦理。
(二)未休假加班費得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
(三)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四)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六點修正,國旅卡消費已無需再勾稽休假。
(五)本案自109年8月1日生效。
詳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