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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玲宜 - 人事室 | 2020-10-29 | 點閱數: 288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請託關說登錄查察

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104年04月08日)

  • 為規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請託關說事件之登錄與查察作業,符合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規範對象為服務於本府各機關學校,受有薪俸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 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 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 各機關學校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上級機關政風機構,本府一級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逕送本府政風處,經本府政風處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 本府政風處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
  • 各機關學校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篩選分析,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 第二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
  •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學校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 各機關學校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準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訂定之原則。
  • 本府政風處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標準格式如附件。
  • 各機關學校應加強宣導有關禁止請託關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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