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育人員請陪產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53414號函辦理。 |
二、 | 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