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育部110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110年6月9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076664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於110學年度商借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1名至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藝術教育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枕,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3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
(四) | 辦理業務:推動藝術教育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0年6月11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yueyue0619@mail.moe.gov.tw,電話(02)7736-5599,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