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專技)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年6月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