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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蕭玲宜 - 人事室 | 2021-08-17 | 點閱數: 458
說明:  
一、 旨揭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訂於110年10月9日至同年月11日、普通考試訂於110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舉行,並商借本市立內壢高級中等學校、本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及本市立青溪國民中學等3校為試區。
二、 請依監場人員選聘要點規定,推薦所屬公務人員(不含教師、不推薦亦可)擔任監場主任或監場員,另為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請依式填具監場人員推薦表,相關事項如下:
(一) 填報時需選擇參與之試區及考試等級,凡經本府選聘後,應全程參與試務工作(獲聘為高考三級監場人員,110年10月9日至同年月11日皆須參加;普通考試監場人員,110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皆須參加)。
(二) 為利考選部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介接比對是否有居家檢疫、居家隔離等不得外出之情形,爰請於報名時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 如已施打疫苗者,請填報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所記載之接種日期,並請貴機關(學校)人事主管彙整時協助確認。
(四) 監場人員推薦表,經首(校)長及人事主管核章掃描後,將掃描檔(PDF)及電子檔(excel)上傳本府人事處內網
三、 因應COVID-19防疫措施,試務工作人員皆應施打疫苗,爰本考試試務工作將優先遴聘具監場經驗及已施打至少1劑疫苗者;若經本府遴聘而尚未施打第1劑者,考選部將專案造列優先施打疫苗名冊,提供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核定,注意事項如下:
(一) 前開名冊僅造列未施打第1劑疫苗之試務工作人員,爰請據實填報旨揭表件有關疫苗施打情形,填報不實,自負刑責;另施打疫苗種類未定且不可挑選(依指揮中心屆時核定為主),且須切結下列事項:
1、 同意接種疫苗後,於考試試務期間執行原訂各項試務工作(考試試務期間,包括正式考試前後作業時間,以及颱風備案之延期考試時間,或因疫情發展再度延期考試時間)。
2、 接受專案優先施打疫苗後,無故拒絕執行原訂各項試務工作,由任職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確因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時,須另經考選部書面同意)。
3、 已充分了解接種疫苗後可能會有不良反應(有關各類疫苗接種須知,請參考疾管署網站/COVID-19防疫專區/疫苗簡介)。
(二) 接受專案優先施打疫苗之試務工作人員,同一職務於考試全程由同一人擔任,不得於期間中途更換人選。
四、 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仍須由本府依監場人員選聘要點審核,合於選聘者另函通知聘任,又受聘參與試務工作人員,監場期間核予公假,並按日支給監場費,不得再申請補假;另各試區僅提供有限停車位,請務必轉達監場人員多利用大眾交通工具前往。
五、 若受聘參與試務工作,於擔任工作人員期間請全程佩戴口罩並落實個人衛生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前往試區,並請通知本考試場務組聯絡人員(本府地方稅務局人事室主任羅金榮,電話03-3326181分機2610),俾利辦理後續事宜:
(一) 依指揮中心公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且尚未期滿者。
(二) 有發燒、呼吸道症候(咳嗽、喉嚨痛、打噴嚏)等症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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