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義深
-
人事室
|
2019-04-10
|
點閱數:
737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 桃教小字第108002934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貴縣(市)有意介聘至本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倘成功調入應配合事項詳如說明,惠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教師,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108年3月22日本市108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考量人事公平與特殊專長資格教師需求條件,經本(108)年度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本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規範如下:
(一) 英語專長教師:應在介聘學校普通班實際擔任英語教學任教滿3年,始可申請介聘或轉任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
(二) 專任輔導教師:應在介聘學校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3年,始可申請參加市內(外)專任輔導教師介聘;並應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轉任為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