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210406A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本案請參考下列處理原則,針對學生進行個別情緒安撫與安心輔導:
(一)主動關懷:呼籲師長及家長主動關懷學生情緒反應,以提早發現問題,即時提供適合之輔導協助。
(二)提供求助管道或尋求支持系統:學生近期如有不安、懷疑自己不正常,甚至出現失眠、對正常生活作息造成一段時間影響等情形,可向學生宣導或轉介學校輔導資源提供協助。
四、請學校推動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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