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108912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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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1090108912_Attach01.PDF、1090108912_Attach02.PDF、1090108912_Attach03.PDF、1090108912_Attach04.PDF、1090108912_Attach05.PDF)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5點、第6點、第8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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