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08年5月17日召開「桃園市107學度補救教學第三次工作小組、訪視輔導、到校諮詢暨入班輔導訪視檢討會」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108年3月27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28564B號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爰自108學年度起修正原「補救教學」名稱更換為「學習扶助」。
三、學校開班須考量師資不足、家長及學生參加意願等問題之平衡,又補救教學現階段各項輔導機制應將教學方法(教學策略)目標轉為學習策略(學生自我學習),且應著重補救教學教師及級任導師之「雙師合作」,爰暑假或第一學期則依學校需求開班,惟自108學年度起,倘貴校連續2年內補救教學成長測驗進步率及篩選測驗通過率低於本市學校整體表現之20%,且未使用均一平台或因材網等教學資源平台進行補救教學,則請貴校於暑期或第一學期開班。
四、另為提升學習扶助成效,補救教學篩選測驗未通過率或成長測驗進步率連續兩年持續低落之學校,列為本局優先督導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