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局109年1月30日桃教終字第1090007387號函暨教育部103年12月18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168518B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二、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09)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及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年資之計算係自初任教職之99年或89年或79年或69年8月起)
(一)所稱「連續服務」: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二)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前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四)第(二)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第(三)項所列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時,始得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五)請頒年資含服役年資,但指公教人員應徵入伍經保留底缺,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三、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算月不算日),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可併計;另如折抵教育實習,則該代理教師之年資不可併計。
四、初步查核本校符合教師名單如下:
※屆滿10年:邱○婷、陳○秀。
※屆滿20年:林○建、吳○琪、林○彰、林○華、江○諭、劉○吟、賴○潔、蔡○桃、林○芳、廖○豐。
※屆滿30年:無
※屆滿40年:無
五、請符合前項條件之人員可於開學後撥空至人事室簽名;若有本校教師漏列或他校調入教師於原校期間漏未辦理者,請於本(109)年2月12日中午前併案告知補辦。
六、以上係簡要摘錄自「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請自行下載該要點檢視是否名單有漏列、錯誤或符合資格需補辦者,請告知更正並備齊證件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