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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黃義深 - 人事室 | 2020-03-23 | 點閱數: 463

本案修正之旨揭要點第四點附表四係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及教師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將原項次由二項增為四項,並增列部份事由;其中「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事由之懲處額度將影響工作權,內容為:1、嚴重損害政府或教育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免職、解聘或不續聘。2、未符合前開要件者,應予停聘;如為校長、園長或兼行政教師者並移付懲戒。

請參閱附件,並請同仁務必遵守規定勿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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