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義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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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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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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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事項說明:
一、 適用對象:
(一)107年7月1日以後始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留職停薪,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回職復薪者。
(二) 107年6月30日以前已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留職停薪,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回職復薪者。
二、得補繳退撫基金之規範:於離職時已領取退離給與,基於同一年資政府不重複採計及不重複給與,該段年資不得補繳退撫基金。
三、補繳期限:於107年7月1日以後至教育部109年6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82037號函(以下簡稱本函)發文之日前回職復薪之教師,其補繳期限自本函發文之日起算,應於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向人事室提出。逾上開期限始申請者,應依規定另加計利息,又至遲應於本函發文之日起10年內補繳退撫基金,始得併計教師年資。
四、補繳退撫基金之計算薪額標準:以教師回職復薪時所敘薪額,作為補繳退撫基金之計算基準。
五、補繳退撫基金檢附之證件: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服務學校同意借調證件、服務學校回職復薪證明(應註明借調法令、借調機構、借調起迄期間及回職復薪時薪額)及借調機構服務證明(應加註未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離給與等文字)。
本案初步查驗本校人事資訊系統內同仁動態資料,無符合資格人員,惟為免疏漏,爰公告於學校網站週知,請符合資格教師,務必於本函發文之日起10年內檢證向本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