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規定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原則辦理。
二、依前開規定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三、針對目睹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說明如下:
(一)通報前提:
1、非收到教育局目睹家暴知會單。
2、非社工告知。
3、學校自行發現兒少有目睹家報事實。
(二)校安通報:主類別「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次類別「家庭暴力事件」;事件名稱「知悉而少目睹家庭暴力事件」。
(三)社政通報:至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進行通報,路徑:事件類型-有兒童......遭受其他不當對待-被害人已滿18歲-成人保護通報,並於其中勾選「有同住之兒少」。
四、另針對學校收到本局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知會單,請務必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原則」辦理後續輔導事宜,本案資訊已同步公告於本局學輔校安室-兒少權益專區(https://www.tyc.edu.tw/home.jsp?id=176&parentpath=0,9,135)。
五、為落實校園內兒少保護工作,提供校園教育工作者相關資訊,加強對目睹兒少的輔導及處遇能力,爰請貴校依旨揭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