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9年9月23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出入本市指定場所(活動)之民眾應配合旨揭公告防疫措施,佩戴口罩。違反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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