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各機關(構)依法聘用人員成績考核、獎懲等救濟案,仍循申訴、再申訴程序辦理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保訓會民國109年11月18日公保字第109106035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各機關依法聘用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性質係屬公法上契約關係,除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原則上機關不得再以行政處分之方式,作為行使行政契約事項之手段;且渠等亦非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各機關就聘用人員所為之獎懲、成績考核、不續聘及解聘等聘約內容事項,性質上認定係屬管理措施。各機關所屬聘用人員如針對前開事項不服,應依保訓會來函意旨,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