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有關該部92年9月4日台人(二)字第0920130550號函、該部96年4月2日台人(二)字第0960045695號書函、該部101年11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10206452C號函、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14337號函及該部106年12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4835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2686號函辦理。 |
二、 | 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業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實施,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已明訂處理程序及規範。 |
三、 | 經查該部業於109年11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在案;爰旨揭函文提及有關注意事項規範辦理等內容,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與現行解聘辦法未合,故前揭函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四、 | 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各校應依解聘辦法及專審會辦法辦理,進行調查或輔導程序。 |
五、 | 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