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代理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標準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5977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及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各1份。 |
二、 | 為保障教師代理主管職務、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權益,教育部調整旨揭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標準如下: |
(一) | 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
1、 | 為期學校教師與公務人員權益衡平,有關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改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所跨列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
2、 | 倘於考核年度7月31日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 |
(二) | 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
1、 | 基於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之特殊性與主管職務加給之樣態不同,爰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者,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仍應按其實際代理之月數合併計算,又其代理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
2、 | 又教師於考核年度7月31日依規定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仍不適用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不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仍應依說明二(二)第1點方式計算之。 |
三、 | 另教育部105年12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38771號函、該函檢送「教師兼任職務加給之考核獎金支給標準相關議題結論一覽表」,及歷來函釋涉及教師代理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職務加給核算成績考核獎金之規定,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