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配 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12日,防疫照顧假申請 對象與期間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交下教育部110年6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9230 號函辦理。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 月12日止,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 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 到園上課,合先敘明。 三、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 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說明如下: (一)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 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 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