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7案至第20案業經110年7月2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60次委員會議決議,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投票,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0年7月8日桃選一字第1103150131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公民投票案原訂於110年8月28日舉行投票,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改期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請貴機關、學校協助轉知原提報參加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仍為本次公民投票工作人員,無需另行報名,惟前開人員倘有所異動、調整或新增者,請貴機關、學校務必另行造冊,於110年9月6日前免備文傳真或是e-mail予本所,俾利選務推行(因投票日改期不克參加擬異動、調整者,請貴機關務必另覓妥適人員遞補員額)。 |
三、 | 另依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 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 之講習,並准予公假。爰此,原預計於110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辦理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配合改定日期順延至同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辦理。 |
四、 | 本區目前尚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需求,貴機關、學校倘尚有未報名參加本次選務工作者,請鼓勵其投入並參加選務,填寫附件報名表資料後報本所續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