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受理申請,空白申請書可至人事室、學校首頁最新消息、校內雲端網路硬碟等處下載,如配偶亦是軍公教者,請雙方務必事先協調由一方請領,切勿發生重複請領情事。
請配合於110年9月22日下班前檢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A、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B、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C、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2、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包括寒暑假短期打工),且自註冊之日起溯前推算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110年起為24000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研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12年國教學費補助),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子女適用十二年國教的同仁,因桃園市另有學費補助計畫,請自行向子女學校確認適用補助之情形,自行比較補助金額再行決定是否申請校內的子女教育補助費。
6、自106年8月1日起,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之退休公教人員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另依行政院107年6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38463號函以,因107年度待遇調整致超過2萬5千元之退休公教人員,准予專案列冊繼續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7、歡迎同仁多加利用差勤系統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各項費用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申請-填好料後列印簽名,下年度申請可複製資料)